对于专利无效判决的结果表示异议时的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内容,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于专利无效判决的结果表示异议时的应对策略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项的明文规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权是否失效或维持作出否定评价的决定表示不服的,该异议方得以在获悉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列为诉讼被告,并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
对于此类诉讼提出的受案法院以及所涉及的诉讼类型应当与针对反审决定表达不满而发起的诉讼保持一致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此无效程序中,相对方将作为第三人参与到此次诉讼活动之中。
相关的国家法律规范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内容。